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內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如使用鉻化砷酸銅(以下簡稱CCA)處理防腐木材,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國內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如使用鉻化砷酸銅(以下簡稱CCA)處理防腐木材,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國內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如使用鉻化砷酸銅(以下簡稱CCA)處理防腐木材,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1月30日環署毒字第0960009708號函辦理。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95年12月29日以環署毒字第0950103636號公告修正94年12月30日環署毒字第0940105517號「多氯聯苯等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名稱並修正為「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該公告附表二已明定自中華民國96年4月1日起禁止以鉻化砷酸銅處理供下列用途使用之木材:1、室內建材、傢俱、戶外桌椅。但建築物樑柱及地基製材,不在此限。2、遊戲場所、景觀、陽台、走廊及柵欄。但橋樑結構、基礎接地用材,不在此限。3、其他與皮膚直接接觸者。三、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除許可用途外,禁止使用CCA處理之木材。至進行中或已簽約之工程,機關經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規定考量後若欲改換其他材料,得依契約規定併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內容辦理契約變更。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