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研擬之「共同投標辦法第11條及第16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96)年3月13日前惠示卓見,以為研修參考。
要旨
檢送本會研擬之「共同投標辦法第11條及第16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96)年3月13日前惠示卓見,以為研修參考。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共同投標辦法第11條及第16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96)年3月13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秘書處(第1科)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