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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5年9月5日「採購契約單價訂定之執行現況及遭遇問題之研討」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 95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95年9月5日「採購契約單價訂定之執行現況及遭遇問題之研討」會議紀錄

內容

主旨:檢送95年9月5日「採購契約單價訂定之執行現況及遭遇問題之研討」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國防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國防部軍備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內政部營建署、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第三科、第四科)主任委員 吳 澤 成「採購契約單價訂定之執行現況及遭遇問題之研討」會議紀錄壹、開會時間:95年9月5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貳、開會地點:本會第1會議室參、主持人:楊處長立奇肆、出席單位及人員:(如附簽到表) 記錄:陳家慶伍、各單位說明:(略)陸、結論: 一、採購契約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並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各機關所提供之現行做法,工程會將納為參考。 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工程會90年7月18日(90)工程企字第90027293號令已有規定,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 三、如因機關辦理契約變更,造成原契約項目之價格條件改變,由契約雙方比照新增項目議定新單價,工程會認為尚屬合理。執行方式建議參採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0條第1款,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柒、會議結束(下午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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