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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支付民間管線業者遷移費用之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96 年 02 月 08 日

要旨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支付民間管線業者遷移費用之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貴單位函詢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支付民間管線業者遷移費用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臺北市政府96年1月8日府授工採字第09630326900號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5年12月28日北市捷土字第09533931700號函。二、所詢疑義,如係因機關合法行使公權力行為衍生之損失補償,而非本法第2條所稱之採購者,尚無本法之適用。本會89年9月5日(89)工程企字第89024335號函釋例,停止適用。正本: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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