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會函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事項乙案,本司補充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貴會函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事項乙案,本司補充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貴會函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事項乙案,本司補充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委員會96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14090號函辦理。二、查公司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本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業已公示上網,所有營業項目代碼及其定義內容均可至http://gcis.nat.gov.tw/cod/index.html網址查詢,至投標廠商是否符合招標單位所定資格條件,允屬招標單位權責,應由招標單位自行採計認定,併為敘明。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福建省政府、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21縣市政府、基隆市議會、臺北市議會、臺北縣議會、桃園縣議會、新竹縣議會、苗栗縣議會、臺中市議會、臺中縣議會、彰化縣議會、雲林縣議會、南投縣議會、嘉義縣議會、嘉義市議會、臺南縣議會、臺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高雄縣議會、屏東縣議會、宜蘭縣議會、花蓮縣議會、台東縣議會、澎湖縣議會、金門縣議會、連江縣議會、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