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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茲檢送法務部96年1月8日法律決字第0950050286號函有關「建立工程仲裁配套機制」辦理情形影本供參,請 查照。

會議日期 96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茲檢送法務部96年1月8日法律決字第0950050286號函有關「建立工程仲裁配套機制」辦理情形影本供參,請 查照。

內容

主旨:茲檢送法務部96年1月8日法律決字第0950050286號函有關「建立工程仲裁配套機制」辦理情形影本供參,請 查照。說明:一、依本會95年10月16日研商「建立工程仲裁配套機制」座談會會議結論辦理。二、為利整體仲裁判斷品質之提昇,有關仲裁人評鑑制度、公開仲裁人參與仲裁案件及倫理規範等監督機制,及撤銷仲裁判斷事由、仲裁人迴避及仲裁判斷無效事由等仲裁法相關規定,本會前曾於95年10月16日召開「建立工程仲裁配套機制」座談會,請法務部研議精進做法在案,爰檢送法務部目前研議之相關措施及作法供參。正本: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國防部、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署、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台灣營建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副本:法務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法務部 函受文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發文字號:法律決字第0950050286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無主旨:關於 貴會95年10月16日召開研商「建立工程仲裁配套機制」座談會會議結論,本部辦理情形如說明二、三。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5年12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500507070號函。二、按仲裁制度具有迅速、經濟及專家判斷等優點,係訴訟外解決紛爭之有效機制之一,如能妥善運用仲裁制度,有助於提高行政效能及提昇國家競爭力,故95年7月間舉辦之「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特將仲裁制度納入討論議題,並作成共同意見略以:「提昇仲裁品質,加強仲裁人相關實務經驗之訓練,提高仲裁人素質。」為此,本部先於95年12月中旬開始與地方政府共同主辦仲裁宣導講習會,期能更為推廣仲裁制度並化解部分機關對於仲裁之誤解,96年度仍將陸續舉辦;其次,本部甫於日前完成所有仲裁機構有關仲裁人訓練講習實施情形之考察,期能提升仲裁品質與仲裁人素質,合先說明。三、次按 貴會95年10月16日召開之研商「建立工程仲裁配套機制」座談會,會議結論與本部業務間接或直接有關者為:結論一「建議仲裁協會研議如何將仲裁人資料庫、主任仲裁人候選名單、公正推薦遴選制度及合意公開仲裁判斷書內容等配套機制納入契約條款」、結論三「建立仲裁人評鑑制度及倫理規範等監督機制,請仲裁協會配合法務部研議辦理」及結論四「仲裁法相關規定之建議,如撤銷仲裁判斷事由、仲裁人迴避及仲裁判斷無效事由等,請法務部納入研議」等。上開事項,部分涉及仲裁實務之推動,本部於前開說明二所述之地方政府宣導講習會及仲裁機構考察行程中,已先行初步與機關團體及仲裁機構交換意見;至於會議結論其他涉及仲裁法等相關規定之修正事宜,牽涉層面較為深廣,有待深入研究。準此,本部擬於近日內將函請各仲裁機構就 貴會95年10月16日會議結論之可行性及具體做法表示意見(副本知會 貴會);此外,本部並擬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各仲裁機構開會研商精進做法,期能集思廣益,更進一步提昇仲裁品質、推廣仲裁制度。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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