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財物採購前,先填妥「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前自我檢核表」,併同招標文件稿,依規定層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要旨
請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財物採購前,先填妥「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前自我檢核表」,併同招標文件稿,依規定層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內容
主旨:為利各機關於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財物採購前檢核相關重點事項,檢送「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前自我檢核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使用。說明:一、查部分機關辦理財物採購,於訂定採購需求或規格條件時,未以未來使用或營運管理之需要考量,造成額外維修費用、延誤履約進度、影響採購品質效率等情形,爰研訂上開檢核表以利採購人員於辦理採購前預先檢核。二、請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財物採購前,先填妥檢核表,併同招標文件稿,依規定層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