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專家學者公會推薦書修正格式如附件
要旨
檢送專家學者公會推薦書修正格式如附件
內容
主旨:檢送專家學者公會推薦書修正格式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或會員。說明:一、本會業以95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4050號函修訂推薦作業,並訂頒「專家學者公會推薦書」格式(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相關解釋函)在案。二、感謝各單位推薦適當之專家學者,透過各單位嚴謹推選,將有助於提升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品質。三、為提升採購評選委員會及促參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品質,並維持其專業性及公正性,茲修訂上開推薦書,增列受推薦者過去無執行業務受懲戒之情形。四、各公會推薦人選時,請先確認其具專業及品德始得推薦,並請依上開修訂推薦書格式,審核確認所推薦之人選並無因執行業務而受懲戒之情形,及其推薦人數並無逾公會會員總人數5%之上限後,再予推薦。五、各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各公會推薦書時,僅負責針對受推薦者有無受懲戒情形,及公會總推薦人數問題作審查後,即可函本會處理。六、如前已依上開95年8月31日函推薦之人選中,有因受懲戒之情形而需撤回推薦者,並請速函本會處理。正本: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