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有關「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有關「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經濟部商業司96年1月9日經商6字第09502186320號函,暨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95年12月6日北採一字第0950006805號函辦理。二、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4項規定,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方可參與投標,除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外,機關於審查廠商營業項目時,併應注意下列事項:(一)針對依「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訂細類代碼及業務別記載者,依前揭代碼表所列項目認定之。(二)針對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仍為文字敘述者,機關於審查該案廠商之營業項目時,尚應考量其登記業務內容與代碼表所列項目之相關性,從寬認定。併請參閱本會89年3月17日(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說明二內容。(三)針對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認定該廠商具投標資格。三、各機關審查廠商營業項目,如仍有認定上之疑義,請逕向營業項目編訂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洽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經濟部商業司、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