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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正字標記及同等品」之定義與認定標準,請各機關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會議日期 95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有關「正字標記及同等品」之定義與認定標準,請各機關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有關「正字標記及同等品」之定義與認定標準,請各機關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本會95年8月25日研商「正字標記及同等品」之定義與認定標準會議紀錄,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5年11月2日經標一字第09500116470號函辦理。二、正字標記係我國推行國家標準品質保證之驗證標記,為促進政府採購與公共工程品質之提升,本會鼓勵各機關以正字標記加註同等品作為規格標示。本會91年1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200044060號函已明示「各機關如使用正字標記產品,其就該產品已依規定辦理之檢驗事項,機關得免重行檢驗。」三、據上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5年11月2日函表示,正字標記產品驗證制度係產品持續符合驗證規範之管理制度,有關「正字標記之同等品」之認定原則,應同時具備下列文件:(一)「產品產製工廠」取得下列機關(構)之一所核發之CNS 12681(ISO 9001)品管認可登錄證書: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正字標記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3、經簽署國際認證聯盟(IAF)相互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如我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所認證之品管驗證機構。(二)「產品品質」取得下列機關(構)之一所核發符合國家標準(CNS)之產品檢驗報告書: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試驗室。3、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如我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所認可之檢測實驗室(其認可範圍需包含產品檢驗項目)。四、各機關採購正字標記產品或其同等品,如有認定上之疑義,可洽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提供協助。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立法委員羅世雄國會辦公室、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灣區塗料工業同業公會[24159台北縣三重市重新路5段609巷20號3樓之7]、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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