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然人得標後,不得以該個人獨資之工作室變更簽約主體
要旨
自然人得標後,不得以該個人獨資之工作室變更簽約主體
內容
主旨:所詢自然人得標後,可否以該個人獨資之工作室變更簽約主體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95年7月26日北採二字第0950004011號函。二、來函所述個人工作室,係屬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成立之商業組織,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規定,分別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爰來函所述,該自然人與其獨資成立之工作室,依上開法律規定顯屬不同之交易主體,其得標後自不得逕行變更簽約主體。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