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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然人得標後,不得以該個人獨資之工作室變更簽約主體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自然人得標後,不得以該個人獨資之工作室變更簽約主體

內容

主旨:所詢自然人得標後,可否以該個人獨資之工作室變更簽約主體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95年7月26日北採二字第0950004011號函。二、來函所述個人工作室,係屬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成立之商業組織,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規定,分別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爰來函所述,該自然人與其獨資成立之工作室,依上開法律規定顯屬不同之交易主體,其得標後自不得逕行變更簽約主體。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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