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是否須承受消滅公司於合併前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政法上責任疑義
要旨
有關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是否須承受消滅公司於合併前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政法上責任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是否須承受消滅公司於合併前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政法上責任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5年9月15日(95)寬字第214號函。二、旨揭疑義,公司併購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於該消滅公司原應拒絕往來(停權)之處分期間內,如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時,不得使用或主張該消滅公司名義之任何證明或文件(如消滅公司具有之任何資格或實績等);若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提出者,採購機關應不予採認。正本:宏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敦化北路205號4樓]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