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校新建風雨球場工程監造建築師楊明人因他案遭法院收押致終止契約後權利義務行使爭議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要旨
有關貴校新建風雨球場工程監造建築師楊明人因他案遭法院收押致終止契約後權利義務行使爭議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貴校新建風雨球場工程監造建築師楊明人因他案遭法院收押致終止契約後權利義務行使爭議處理乙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復 貴校95年12月15日明忠總字第0950004773號函。 二、依貴校函陳,本案工程已通知原監造建築師終止契約,並辦理重新遴選監造建築師,查本部74年8月14日台內營字第328524號函示「按建築物應由監造人監造,監造人負監督工程施工之責任。此就建築法第60條、建築師法第19條規定至明。是起造人依建築法第55條第1項第3款變更監造人時,事關監造責任歸屬,如不能取得原任監造人同意,得由起造人附具新委任監造人委任文件,會同新監造人逕行申報備查。主管機關於核准備查後,以副本告知原任監造人。原監造人與起造人任何爭執,應依民事程序尋求解決。」 三、次查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非為同一建築師,監造建築師得否未經設計建築師之同意,逕行辦理建築設計工程圖說及建築材料規格、型號、廠牌之變更乙案,本部95年8月2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5150號函並有釋示。檢送本部上開按函文如附件,請參考。 四、至所詢如有涉及政府採購法部分,請洽詢該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正本:臺南市立崇明國民中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南市政府、本署建築管理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