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避免營造業缺工影響公共建設之推動,並促進公共工程人力資源有效利用,各機關應確認所屬辦理公共工程之缺工情形,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要旨
為避免營造業缺工影響公共建設之推動,並促進公共工程人力資源有效利用,各機關應確認所屬辦理公共工程之缺工情形,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內容
主旨:為避免營造業缺工影響公共建設之推動,並促進公共工程人力資源有效利用,各機關應確認所屬辦理公共工程之缺工情形,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建設督導小組95年度第9次委員會議結論暨本會95年11月21日公共工程缺工專案檢討會議結論辦理。二、各機關辦理之在建公共工程有缺工情形者,請工程主辦機關確認需求時間,核實檢算所缺工種及人數,並檢附工作地區、技術標準、薪資及生活條件等相關資料,通知勞委會辦理就業訓練及勞工媒合事宜。三、勞委會訪查缺工公共工程時,工程主辦機關務必會同出席,並請承攬廠商負責人及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派員參加。四、承攬廠商如因缺工問題需提出工期展延者,除依契約規定辦理外,應先釐清是否仍有經勞委會受訓合格之本國勞工未受雇,如承攬廠商無理由不用或消極抵抗使用本國勞工,並以進用外勞為目的時,主辦機關應對工期展延、申請進用外勞等嚴格控管。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技術處、企劃處、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