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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95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公司函詢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執行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5年12月12日台水發字第09500384180號函。二、來函所詢事項,請參閱本會88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8811623號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辦理採購,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三、查政府採購法令並無關於招標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領標繳費憑據之規定,廠商於第2次招標投標時僅檢附第1次電子領標憑據,資格是否符合,請依據本案之招標文件規定,並參考說明二之意見辦理。正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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