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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優先使用公設場地。

會議日期 95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優先使用公設場地。

內容

主旨:本院所屬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說明:一、據審計部95年6月12日臺審部一字第0950004306號來函,以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及非營業特種基金94年度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經專案調查發現,有未優先使用公設場地、遠赴風景名勝地區或高級飯店辦理支付昂貴費用、攜眷參加或購買非必要紀念品等,不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行政團隊公約等規定,有浪費公帑之情形。二、為杜絕上述浪費情事,請各相關機關(構)、學校確實、即刻加以改正,並請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每人報支之食宿及交通費,原則上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二)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人員。(三)不得攜眷參加。(四)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討會等,其對象主要為機關(構)外之人士,無法依上開規定或標準辦理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受前述規定限制,但主管機關仍應本經費撙節原則逐案嚴加審核。(五)凡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業務之民間機構,就其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事項之範圍,比照上開原則辦理。三、上述改進原則,應由各部會首長負責督導辦理,並由本院主計處查核列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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