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增訂本會92年6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200248340號函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容如說明,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增訂本會92年6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200248340號函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容如說明,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增訂本會92年6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200248340號函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容如說明,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末款增訂:廠商處理營建土石方應運送______________或向______________借土(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一建議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或於不影響履約、不重複計價、不提高契約價金及扣除節省費用價差之前提下,自覓符合契約及相關法規要求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依契約變更程序經機關同意後辦理(廠商如於投標文件中建議其他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並經機關審查同意者,亦可)。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