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前自我檢核表(草案)」乙份,敬請於本(95)年11月30日前惠示卓見
要旨
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前自我檢核表(草案)」乙份,敬請於本(95)年11月30日前惠示卓見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前自我檢核表(草案)」乙份,敬請於本(95)年11月30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訂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