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促進公共工程營建土石方資源有效利用,重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要旨
為促進公共工程營建土石方資源有效利用,重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內容
主旨:為促進公共工程營建土石方資源有效利用,重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之土方處理,請確實依本會95年7月28日工程管字第09500284290號及5月9日工程管字第09500171110號函(詳附件1、2)之規定原則辦理。二、公共工程規劃設計階段除依前函考量土方平衡及交換等原則外,尚須考量下列原則:(一)確認土質種類及數量,若屬良質土石方,不得運棄,應採估算成本及價值列入競標之工程項目,或標售等方式處理;若為淤泥或含水量大於30%之土壤、連續壁產生之皂土等特殊土種,應編足相關處理費用。(二)避免大挖大填,力求挖方或填方減量。(三)評估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容量及收土種類。(四)出土達50萬方以上評估自設土資場或特約場所。三、前開土石方處理原則,請各工程主辦機關確實辦理,主管機關加強督導管理,本會辦理公共工程施工查核將列入重點查核項目,如未落實執行,將追究相關機關首長責任。四、依院頒「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須提送約30%規劃設計之必要圖說至本會審議之個案,本會將落實審查主辦機關之工程規劃設計是否符上述之原則。五、另為減少土石方運送作業對交通環境之衝擊及相關經費之支出,本會將配合於「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末款,增列「廠商處理營建土石方應運送 或向 借土(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一建議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或於不影響履約、不重複計價、不提高契約價金及扣除節省費用價差之前提下,自覓符合契約及相關法規要求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依契約變更程序,經機關同意後辦理」,並函送各機關參辦。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技術處(第一科、第三科、第四科、第五科)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500284290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如說明一主旨:為促進公共工程土石方資源之有效利用,減少土石方運送作業對交通環境之衝擊及相關經費支出,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土石方部分:(一)規劃階段:1.公共工程各標案應先力求土石方之自我平衡,復就不足部分檢討同一計畫內標案間土石方之相互平衡;如經客觀檢討仍無法達成平衡,則應掌握其他公共工程(含尚未施工之公共工程)之土石方供需資訊,以規劃可行之棄土、借土專區。2.請依本會95年5月9日工程管字第09500171110號函(如附件)於審議通過後,依「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上網申報土石方交換資訊。(二)施工階段:1.公共工程土石方如經妥善規劃仍無法達成平衡,施工期間應依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工程土石方交換機制作業,於減省政府整體支出經費、促進營建資源有效利用、不增加對交通環境影響之三項前提下,積極尋求與其他公共工程交換之機會,並請內政部營建署主動積極協調媒合。2.經內政部營建署政策評估結果認定可減省政府整體支出經費、促進營建資源有效利用、不增加對交通環境影響者,本會同意認定符合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之「公共利益」原則,被協調機關得據以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終止與剩餘土石方處理、清運有關之部分契約。二、砂石料源部分:(一)公共工程內容如含混凝土或路基工項,應透過結構尺寸輕量化之最適設計或儘量採用綠建築或生態工程之觀念,以減少砂石之用量。(二)規劃階段應配合砂石供應情形,自行規劃開發砂石料源;砂石用量較大之公共工程主辦單位,並應規劃設置砂石料源供應專區。(三)新興公共工程計畫砂石用料超過50萬立方公尺,需報行政院核定者,依行政院92年2月11日准予修正核定之「遏止砂石盜濫採行為改進方案」,在先期規劃或可行性檢討時,應含土石料源規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企劃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附件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500171110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主旨:為推動公共工程土方供需資訊公開、縮短媒合時間,以促進營建資源有效利用,請依「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土石方交換作業要點)確實上網申報土方資訊。請 查照。說明:一、內政部業於95年3月29日函送土石方交換作業要點請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配合辦理,但迄至95年4月底止申報率及件數仍偏低,顯示各機關未能充分利用該項機制,殊為可惜。二、為發揮土方供需媒合功能未來本會依據「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審議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提出之先期規劃構想(或可行性評估)「生態工法、資源再利用與維護管理之策略及因應措施」項目時,將要求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檢討計畫挖填平衡及土方來源與處理(包括土方交換)規劃。如符合土石方交換作業要點第四點工程規模門檻以上者,應於審議通過後依土石方交換作業要點上網申報土方交換資訊。三、本會前已審議通過但尚未發包之公共工程,亦請依土石方交換作業要點規定上網申報。四、另依據內政部土石方交換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計畫總工程預算達1億元以上、或單一工程標案預算達2千萬元以上,且有土石方剩餘達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或土石方不足達兩萬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情形之一者,需上網申報工程區位、出土(需土)數量、土質、預計時程等相關規劃資料,網址為http://140.96.175.34/echange。五、如有疑問,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查詢相關資料(網址:http://140.96.175.34/soil,電話:(03)5917809)。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企劃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