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加強各機關妥善處理各種公共工程竣工後之維護管理事務,發揮採購標的之預期功能,請依說明原則辦理公共工程之維護管理事宜。
要旨
為加強各機關妥善處理各種公共工程竣工後之維護管理事務,發揮採購標的之預期功能,請依說明原則辦理公共工程之維護管理事宜。
內容
主旨:為加強各機關妥善處理各種公共工程竣工後之維護管理事務,發揮採購標的之預期功能,請依說明原則辦理公共工程之維護管理事宜,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公共工程維護管理機關應依據其所適用之法規(法律如公路法、鐵路法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如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等)辦理維護管理。二、公共工程維護管理事項,包括執行、管理及查核等業務範疇:(一)執行作業:維護管理之執行包括妥切編列維護管理所需之預算,執行驗收接管、保固及維護管理有關作業,建立量測、分析或改善等自主管理機制,以維持必要水準之設施服務。(二)管理作業:機關應確立檢核作業規定,定期或不定期檢核所屬機關公共工程維護管理之執行情形。(三)查核作業: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應分別建立公共工程維護管理之管考及評鑑機制,據以追蹤管控各所屬(轄)機關執行維護管理之成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並將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各機關之執行成效。三、各維護管理機關請參考上開原則,依現有法規訂定細部作業規定。四、為利公共工程後續維護管理品質,工程主辦機關應注意事項:(一)規劃設計階段—1、應要求規劃設計廠商除規劃設計內容須符合使用需求外,並須考量後續維護管理作業。2、依據工程特性,預為考量竣工後可減低維護管理經費及人力所必須之功能性設計。3、細部設計成果中提出營運使用階段之維護管理作業(手冊)計畫書(含工程竣工後所需之維護管理措施及相關經費概估)。(二)工程採購階段—招標前應先就採購標的竣工後之下列維護管理要項予以確認:1、維護管理機關。2、竣工後之預期使用情形。3、使用條件及使用年限。4、維護管理作業之項目、方式及頻率。5、維護管理每年所需費用及財源。6、專案評估公共工程是否有延壽、更新、降級使用或變更用途之處理方案及其時機。(三)工程竣工後辦理移交接管階段—應與維護管理機關確認注意事項:1、接管與竣工後接管前之維護程序及經費分擔原則。2、意外災害之預防及緊急處理。3、營運維護管理之督導事項。4、屆滿使用年限、不堪使用或不符功能之處理方式。五、維護管理機關應注意事項:(一)於竣工接管前確認其執行接管之工作,及接管後應辦理事項。(二)於工程主辦機關辦理移交接管手續(含維護管理機關變更時)時填報公共設施(備)交接清冊。(三)持續建置公共設施(備)全生命週期之資料檔。(四)原編列之維護管理經費如有不足,除自籌財源外,可考量導入民間參與之方式。(五)維護管理經費之編列應視工程性質編列在同一或數個工作計畫項下,並可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支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