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執行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95年10月30日市政字第0951001373號函。二、來函說明一,旨揭條項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所稱「監辦採購人員」指監視機關辦理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人員;另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之主官、主管亦適用之。三、來函說明二,機關辦理採購,如認定投標廠商僱用人員符合旨揭條項規定情形,得認定該廠商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併請查閱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