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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依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該工地主任是否應專任於工地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有關依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該工地主任是否應專任於工地疑義一案

內容

機關地址:台北市徐州路5號聯絡人:陳榮界聯絡電話:049-235-2911#316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傳真:049-235-2701受文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發文字號:台內中營字第0950806186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無主旨:有關依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該工地主任是否應專任於工地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5年7月4日府授工建字09566836500號函辦理。二、按營造業法第32條所定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之工作項目內容,有賴工地主任親蒞現場辦理,始有確實掌握工地狀況並及時通報緊急狀況之可能,如允其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之工地主任,其執行業務結果無法符合營造業法第32條立法目的,是工地主任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正本:台北市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高雄市政府、台灣省21縣(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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