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營造業法」第30條及第31條第5項規定,嚴格查核營造業工地所設置之工地主任,是否已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以落實「營造業法」第31條第5項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之規定。
要旨
依「營造業法」第30條及第31條第5項規定,嚴格查核營造業工地所設置之工地主任,是否已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以落實「營造業法」第31條第5項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之規定。
內容
主旨:請 貴機關轉知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依「營造業法」第30條及第31條第5項規定,嚴格查核營造業工地所設置之工地主任,是否已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以落實「營造業法」第31條第5項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之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按「營造業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又同法第31條第5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是依上開規定可知,營造業依「營造業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所應置之工地主任,應為已依「營造業法」第31條第5項規定,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之工地主任。二、就此,若營造業依「營造業法」第30條第1項所置者,係未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之工地主任,即屬違反「營造業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自應依「營造業法」第56條規定予以處罰。三、綜上所述,尚請 貴機關轉知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依「營造業法」第30條及第31條第5項規定,於審核工程申報開工或查核工程施工等時,應嚴格查核該工地所置之工地主任,是否已依「營造業法」第31條第5項規定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以落實該條之規定。正本:行政院內政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立法委員李永萍國會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