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之(2)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之(7)關於契約價金給付條件
要旨
修正本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之(2)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之(7)關於契約價金給付條件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之(2)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之(7)關於契約價金給付條件如說明一,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條款後段所載:「契約價金含營業稅而廠商提出收據者,所含營業稅應予扣減。」乙節,茲予刪除。二、依財政部賦稅署95年9月5日台稅二發字第09504097940號函釋略以,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依法雖得免用統一發票,但仍須依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依規定稅率繳納營業稅。故統一發票之使用與否與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應否課徵營業稅無涉。至營業稅究係由何者負擔,得由買賣雙方於契約自行訂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