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通知廠商函、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函、及致本會函稿格式各乙式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通知廠商函、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函、及致本會函稿格式各乙式
內容
主旨:茲訂頒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通知廠商函、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函、及致本會函稿格式各乙式,請參考並通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 本法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二、 本會前以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一八四二五號函修正在案之格式,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高雄市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主任秘書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註】依本會106年9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600299220號函,本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