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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將得標廠商上網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乙節

會議日期 88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將得標廠商上網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乙節

內容

主旨:有關 貴監與彰化看守所聯合舉辦收容人副食品-水果類招標案,擬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將得標廠商茂成果菜行上網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監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八八)彰監總字第五四二六號函。二、 上開招標案之處理,本會意見如下: (一)上開得標廠商不訂約之原因,經查係未能依投標須知第十六點規定覓妥連帶保證廠商所致。惟查「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中並無關於得標廠商於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外,併須提連帶保證廠商之規定;故上開第十六點規定顯有未恰,爰不宜作為上網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依據。 (二)來函附件顯示 貴監不發還茂成果菜行之押標金乙節,同前開理由,建議發還之。 三、 來函附件顯示 貴監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取得承交權」乙節,未悉有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減至原決標價後決標。四、 另查前開投標須知:(一)未載明是否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二)未依本法規定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應記載之事項,例如本法第一百零三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併請參考本會所定範本改進。正本:臺灣彰化監獄副本:法務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因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適用本會91年3月26日(91)工程企字第91011754令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1規定。本函說明二之(一)所述「無關於廠商於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外並提供連帶保證廠商」乙節,自91年3月26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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