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時,應視工程特性需要,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有關專任工程人員資格之規定,於工程採購契約中明定得標廠商(營造業者)如係以技師任專任工程人員者其技師科別。
要旨
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時,應視工程特性需要,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有關專任工程人員資格之規定,於工程採購契約中明定得標廠商(營造業者)如係以技師任專任工程人員者其技師科別。
內容
旨:為落實技師法第二十條規定,確保施工品質,各機關辦理工程案件有關承攬營造業之廠商資格及辦理查驗等事項,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技師法第二十條明定「技師所承辦之業務,不得逾越執照內記載之業務範圍。」,有關營造業設置專任工程人員之規定,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三一九二號函以「營造業管理規則對營造業有關技師設置類別之規定,乃依營繕工程之特性設置,並由營造業依其所承攬工程特性設置適當專業類別之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施工之責。另按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如起造人定有承攬資格者,應受其規定之限制。起造人亦得要求承攬工程之營造廠聘用符合工程特性之專業技師為專任工程人員。」。二、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時,應視工程特性需要,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有關專任工程人員資格之規定,於工程採購契約中明定得標廠商(營造業者)如係以技師任專任工程人員者其技師科別,並於工程查驗、估驗或品質評鑑時應要求營造廠商負責該工程之專任工程人員到場說明,如其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並應確認其是否與契約所訂之技師科別相符,始辦理查驗、估驗或品質評鑑。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營造業管理規則業經內政部94年10月27日台內營字第0940086311號令發布廢止;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及其負責辦理事項悉依營造業法規範,技師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者,不適用技師法有關執業之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