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 貴處函詢採公開招標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技術服務採購之執行疑義
要旨
關於 貴處函詢採公開招標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技術服務採購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 貴處函詢採公開招標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技術服務採購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工觀東企(八十八)字第四六七○號函。二、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十一條雖規定:「機關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非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惟機關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技術服務,其決標方式與上開辦法不同,不得援引該辦法就取得議價資格之廠商依評選順位,依序開啟該等廠商之價格標及決標。如有採行最有利標之需要,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辦理。正本: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因原函說明二中,依序開啟該等廠商之價格標及決標,文字錯誤,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