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招標前,請先確認工程預算來源及施工用地取得
要旨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招標前,請先確認工程預算來源及施工用地取得
內容
主旨: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招標前,請先確認工程預算來源及施工用地取得,並注意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行政院秘書處95年9月5日院臺工移字第0950042019號移文單轉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95年8月29日台區營(95)榮業字第0279號函辦理。該公會函影本如附件。二、為避免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因機關無預算支付工程款或尚未取得工程所需用地,致使工程進度延宕或無法進行,並衍生日後履約爭議、契約終止或解除之情形,建議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招標前,應先確定預算來源及施工用地已取得。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行政院秘書處、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