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機關依本會訂頒「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其採「逐案核准」之執行方式
要旨
重申機關依本會訂頒「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其採「逐案核准」之執行方式
內容
主旨:重申機關依本會訂頒「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其採「逐案核准」之執行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旨揭一覽表業經本會95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500089250號令修正,針對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3項上級機關得通案核准採最有利標決標之規定,改採逐案核准。二、依旨揭一覽表附記2,採逐案核准者,可由機關彙整相同性質之數個採購案或一定期間內之數個採購案1次報核,尚非指機關僅得以1次函報1件採購案之方式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