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興建「土壤標本陳列及儲存館」,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託內政部營建署台北第二辦公室辦理工程規劃、設計、監造等事項
要旨
興建「土壤標本陳列及儲存館」,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託內政部營建署台北第二辦公室辦理工程規劃、設計、監造等事項
內容
主旨:貴會農業試驗所興建「土壤標本陳列及儲存館」,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託內政部營建署台北第二辦公室辦理工程規劃、設計、監造等事項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八八)農秘字第八八一五九O四二號函。二、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者,應符合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OO六七二號令修正發布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六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並依上開辦法第三條規定,由雙方分別報經其隸屬之上級機關核准。三、 貴會農業試驗所如工程專業人力不足,得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興建「土壤標本陳列及儲存館」案有關之採購事項。正本:本院農業委員會副本:本院秘書處(台八十八農移字第八五六八四號移文單)、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院長 蕭 萬 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