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草案。
要旨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草案。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0條、第14條、第15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敬請於本(95)年9月20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秘書處(第一科)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