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供公眾使用或6層以上建築物委託設計、監造案之投標廠商資格規定、施工查核及介面管理等配合措施
要旨
機關辦理供公眾使用或6層以上建築物委託設計、監造案之投標廠商資格規定、施工查核及介面管理等配合措施
內容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500338530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主旨:有關本會 95年8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5040號函之投標廠商資格規定,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委託設計、監造案件,因建築法第13條第1項僅規定專業部分「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並無強制建築師於受起造人委託前,即應表明交辦之技師;且爲避免機關所訂投標廠商資格造成限制競爭之情形,故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尚無需規定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中載明其所交辦之技師姓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500325040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主旨:本會 95年7月3日工程企字第09500245400號函諒達,有關該函執行事項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本會函係依據既有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並以確保公共工程公有建築物之品質為出發點,為釐清相關執行疑義,進一步具體落實,本會業於本(95)年8月14日邀集內政部營建署、相關工程主辦機關、建築師公會、技師公會研商在案。二、基於落實建築法第13條第1項及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11條規定,確實要求公有建築物實際執行設計、監造工作之相關建築師或技師善盡職責,茲就本會95年7月3日工程企字第09500245400號函補充說明如下:(一)投標廠商資格部分:因建築法第13條第1項僅規定建築師應交由技師辦理,並無強制建築師於受起造人委託前即應表明交辦之技師,為避免機關所訂投標廠商資格規定造成限制競爭之效果,有關投標廠商資格規定依下列原則辦理:1.非以評選(審)方式甄選廠商或未將相關專業技師之專業能力納入評選(審)項目者,投標廠商資格尚無需規定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部分之技師資格;亦無需規定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載明交由辦理之技師姓名。2.以評選(審)方式甄選廠商並將相關專業技師之專業能力納入評選(審)項目者,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載明列入投標團隊之技師科別、姓名,並附具資格證明文件。得標廠商於簽約時或履約中,除有特殊情形並有正當理由,經機關同意以不低於評選(審)時所列技師具有之資格者代之外,尚不得更換評選(審)時所列技師。(二)施工查核規定部分:公有建築物監造人如將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項目交由相關技師辦理時,基於落實專業責任及維護公有建築物施工品質,監造組織應明列交由相關技師辦理之項目,其承辦技師名冊應於履約前向機關報備。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施工查核時,應依報備於機關之承辦技師名冊或監造人與技師所訂契約,要求簽約負責辦理之技師配合到場說明。(三)介面管理部分:因建築師係負建築工程統合之責,本會函文字酌作修正為「無論由建築師事務所如何交由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相關業務,其建築物各項介面,皆應由建築師事務所負整合之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500245400號 速別:普通件主旨:茲訂定機關辦理供公眾使用或6層以上建築物委託設計、監造案之投標廠商資格規定、施工查核及介面管理等配合措施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使機關辦理供公眾使用或6層以上建築物委託設計、監造,符合建築法第13條規定,並落實專業分工及確保工程品質,爰訂定旨揭配合措施供各機關依循辦理。二、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建築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衡酌上開建築法明定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之規定,茲就機關辦理供公眾使用或6層以上建築物工程,除採統包方式辦理外,其委託辦理設計、監造者,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施工查核與介面管理之配合措施如下:(一)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資格,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1.規定投標廠商應具有建築師開業證書,並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1條規定就結構及設備專業工程部分訂定分包廠商資格。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中載明其分包之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分包事項,得標後據以履行契約。2.規定投標廠商應具有建築師開業證書與結構及設備專業工程相關科別技師執業執照;技師執業執照部分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並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建築師事務所與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共同投標,廠商得以下列方式自行擇定:(1)建築師事務所單獨投標,其並符合各項投標廠商資格(包含執業技師資格)之規定。(2)建築師事務所單獨投標,有關執業技師資格之部分,得以載明其分包之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代之。 (3)建築師事務所與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共同投標。(二)施工查核: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應明列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之監造技師。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施工查核時並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要求所列監造技師配合到場說明。(三)介面管理:由建築師事務所分包予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建築師事務所應自負介面整合之責。如由建築師事務所與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共同投標時,建築物各項介面,當由共同投標廠商自行協議整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