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之「查驗」疑義
要旨
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之「查驗」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貴公司詢問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之「查驗」疑義乙案,復請參考。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6月26日工程管字第09500231250號移文單轉來貴公司95年6月20日950601號函辦理。二、按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所稱「查驗」係指政府工程採購時工程主辦機關之查驗,其內容及範圍宜由該工程主辦機關認定之。正本:一唐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南屯區東興東街46號7樓之1)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署長 李 武 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