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4點第3項及第5點規定之疑義
要旨
關於「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4點第3項及第5點規定之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下稱本要點)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中心95年8月21日北研資字第0950001674號函。
二、關於來函說明二,本要點第5點所稱「應於上班時間為之,並不得少於5日」,該期限係指機關上班日。
三、關於來函說明三,本要點第4點第3項所稱「至少應至公開閱覽截止日後3日」,該期限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至第122條規定。至於參與該案公開閱覽之廠商或民眾意見如已於截止日3日前皆已送達機關,機關是否可於收受全部前揭廠商或民眾之意見時即辦理後續採購作業乙節,因本要點第4點第3項已有「至少應至公開閱覽截止日後3日」之規定,且依同點第2項規定,廠商或民眾仍可循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及政府採購公報方式取得公開閱覽相關資訊,爰 貴府仍應依本要點第4點第3項規定之期限為之。
正本:臺北縣政府資訊中心副本: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備註:本會102年9月23日工程企字第10200335420號令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其第5點修正為:「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不得少於五工作天。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者,不得少於五日曆天,末日為假日者順延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