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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5年年8月25日「研商非依人事法規進用之臨時人員及以工代職者是否適宜承辦採購業務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95年年8月25日「研商非依人事法規進用之臨時人員及以工代職者是否適宜承辦採購業務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95年8月25日「研商非依人事法規進用之臨時人員及以工代職者是否適宜承辦採購業務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高速鐵路工程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2項及第95條規定;本會108年11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45號令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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