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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請政府資訊採購案之軟體系統開發時程長,契約期限超過2年以上者,軟硬體設備分別招標及驗收。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08 日

要旨

建請政府資訊採購案之軟體系統開發時程長,契約期限超過2年以上者,軟硬體設備分別招標及驗收。

內容

主旨:建請政府資訊採購案軟硬體設備分別招標及驗收,如說明,請查照賜復。說明:一、目前政府機關資訊設備採購,多採軟硬體設備同時招標及驗收,不符採購效能:(一)由於軟體系統開發時程長,且需一定時間的測試與偵錯,而硬體設備推陳出新,週期短,待軟體系統完成,硬體設備已過時,價格更較採購當時滑落甚多,不符採購的效能,顯不適當。(二)軟硬體設備同時採購和驗收,若系統交付時程延遲或測試、修正時程延長或驗收產生爭議,皆會導致驗收時程延宕。但,契約罰則計算基礎係以軟硬體價金合併計算,對得標廠商一方面無法驗收取得價金支付硬體供應商價款,另一方面負擔大筆違約賠償。二、本會建議,對履約期限長的採購案,尤其軟體系統開發時程長的採購案,契約期限超過二年以上者,應將軟硬體設備分開招標採購和驗收。三、本建議事涉政府採購效能與廠商權益,懇請 察納,惠予協調統一規範,至感公便。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科技顧問組 理事長 黃崇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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