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合環保、工安法規或公告列管事項,合理編定公共工程工期及環保、工安經費等配套措施
要旨
配合環保、工安法規或公告列管事項,合理編定公共工程工期及環保、工安經費等配套措施
內容
主旨:貴會建請工程主辦機關配合環保、工安法規或公告列管事項,合理編定公共工程工期及環保、工安經費等配套措施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5年7月26日台區營(95)榮業字第0219號函。二、有關配合環保、工安法規或公告列管事項,合理編定公共工程工期乙節,查各公共工程工期係由各機關在辦理規劃設計時,考量工程規模、特性及相關法規規定等因素後,予以編定合理工期並納入契約執行。如工安之危險性工作場所評估或環保法令之禁止夜間施工以防噪音擾民等狀況,均須納入考量。招標期間,廠商如對工期有疑義,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或第75條規定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或異議;履約期間,雙方對此若有爭議,亦得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三、另合理編定工安經費乙節,查本會業以89年3月13日(89)工程管字第89003392號函各機關,辦理工程有關安全衛生經費,在規劃階段可按直接工程成本之0.3%~3%編列;在設計階段,應按實際狀況,就可量化與不可量化部分盡量分解細項,於施工中切實執行並檢附「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之編列參考附表」供參。另於95年6月6日工程技字第09500209090號函各機關,重申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時,應依勞工委員會92年12月1日發布之「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其成果應含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圖說,並據以納入工程契約予以量化計價。請 貴公會轉知會員此附表,並提醒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或第75條規定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或異議。正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技術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增訂第70條之1,該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第1項)。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將前項設計成果納入招標文件,並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第2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