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於宣布保留決標,作成之保留決標紀錄,如已載明後續「決標生效」或「廢標」之條件,並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應記載事項,尚無需重複製作決標或廢標紀錄。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於宣布保留決標,作成之保留決標紀錄,如已載明後續「決標生效」或「廢標」之條件,並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應記載事項,尚無需重複製作決標或廢標紀錄。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於宣布保留決標,作成保留決標紀錄並簽請核准後,是否須再作一次決標紀錄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95年8月8日北府採二字第0950004286號函。二、來函所述保留決標紀錄,如已載明後續「決標生效」或「廢標」之條件,例如「俟廠商繳妥差額保證金後生效」,並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應記載事項,尚無需重複製作決標或廢標紀錄。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