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提之「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情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提之「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情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提之「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情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立法委員劉憶如國會辦公室、本會國會聯絡組、企劃處(刊登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