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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後續擴充採購中,共同承攬廠商可否更換成員及舊有合約項目單價如何編製疑義

會議日期 9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後續擴充採購中,共同承攬廠商可否更換成員及舊有合約項目單價如何編製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院函詢後續擴充採購中,共同承攬廠商可否更換成員及舊有合約項目單價如何編製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95年7月26日校附醫工字第0951090070號函。二、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一)來函說明二,共同投標廠商於履約過程中變更成員,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以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者為限,旨揭案件變更成員之情形如影響原最有利標評選結果者,招標機關不宜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1條規定同意其變更成員。另來函說明二所述「原工程團隊中有部分承商不願前來議價」之情形如無其他特殊原因,似非屬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二)來函說明三,請依原契約及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正本: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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