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再生瀝青混凝土相關執行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要旨
有關再生瀝青混凝土相關執行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內容
主旨:有關再生瀝青混凝土相關執行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有關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檢附時機、應配合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工程標案等事項,本會前於92年9月16日召開之「辦理工程標案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時,投標廠商檢附經審查認可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之時機」研商會議(本會92年9月26日工程技字09200394600號函),及92年12月22日召開之「中央部會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92年度執行情形檢討」研商會議(本會94年5月13日工程技字第09400151210號函),相關結論已敘明:(一)各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標案如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時,請於相關招標公告中明確說明之。至於廠商檢附經審查認可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之時機,則由各主辦機關視個案工程特性自行規範之。(二)應配合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工程標案,其適用類型、範圍、或個案瀝青混凝土工作項目佔全部工程之經費比重百分比,宜由各主辦機關本於專業,自行衡量個案工程特性,並參考附近地區市場供需條件,以道路工程為主。二、茲據相關公會反應仍有部分機關利用「再生瀝青」工項變相綁標,即使道路工程未符合採用再生瀝青工程項目,也隨意列了少數瀝青,即以「須採用再生瀝青」來限制投標資格,涉圖利少數固定廠商,令大部分之廠商喪失投標機會,考量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已普遍使用在工程上,且目前經審查認可之家數已達104家,請 貴機關督導所屬(轄)機關(構)在招標文件中勿再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時須檢附「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如為配合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則於工程契約書中載明得標廠商施工前應檢附相關供料證明文件,並落實履約管理加強監工與品質管制等相關作業。正本:交通部、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中華民國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縣板橋市倉後街1-5號3樓]、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企劃處(請公開於本會政府採購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