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辦理限以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社福團體為投標對象之採購,建請考量其採購個案性質,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免收取押標金、保證金。
要旨
各機關辦理限以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社福團體為投標對象之採購,建請考量其採購個案性質,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免收取押標金、保證金。
內容
主旨:為利民間團體協助政府推動社會福利工作,各機關辦理限以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社福團體為投標對象之採購,建請考量其採購個案性質,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免收取押標金、保證金,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95年7月14日台院福推字第095008號函辦理。二、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勞務採購(不限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採購,得免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取押標金。準此,針對限以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社福團體為投標對象(包括議、比價)之採購,機關可依上開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免收取押標金或保證金,以減少社福團體參與政府採購障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考選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秘書處副本: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協會、台北市智障者家長協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30條第1項第1款修正為:「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