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再異議函實係廠商依政府採購法法第一百零二條提出申訴之意,只是誤向 貴處為之,請轉受理申訴機關處理。異議處理結果,請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附記救濟期間及機關。
要旨
再異議函實係廠商依政府採購法法第一百零二條提出申訴之意,只是誤向 貴處為之,請轉受理申訴機關處理。異議處理結果,請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附記救濟期間及機關。
內容
主旨:有關 貴處擬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將台灣環保有限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九十一年一月九日九十一材心(勞)字第三二三號函。二、 依來函附件顯示, 貴處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函復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廠商針對該函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再向 貴處所提之「異議」,查上開再異議函實係廠商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提出申訴之意,只是誤向 貴處為之,請轉受理申訴機關處理。三、 另貴處九十年十月十一日所為異議處理結果,請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附記救濟期間及機關,併請改正。四、 本案如有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再行通知本會。正本: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關於本函說明四所述情形,依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五二○三八○號函規定,無需再函報本會處理上網執行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