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業經本會於95年7月5日以工程企字第09500243340號令發布。
要旨
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業經本會於95年7月5日以工程企字第09500243340號令發布。
內容
主旨: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業經本會於95年7月5日以工程企字第09500243340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基於人事法規已有一套符合公平、公開、公正之進用程序,旨揭僱用如已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並訂有管理、考核規定,已符合政府採購法立法意旨,爰為旨揭解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