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者,建議各機關於辦理廠商評選時,予以錄音或錄影,併同採購文件保存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者,建議各機關於辦理廠商評選時,予以錄音或錄影,併同採購文件保存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者,建議各機關於辦理廠商評選時,予以錄音或錄影,併同採購文件保存,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據立法院何委員敏豪等21人提案建議事項「評審會中每一場的答詢、簡報均應錄影、錄音,一併存查」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