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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電腦軟、硬體採購,其後續數年之維護服務之價格,建議納入採購標的一併考量分年編列預算支應

會議日期 9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機關辦理電腦軟、硬體採購,其後續數年之維護服務之價格,建議納入採購標的一併考量分年編列預算支應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電腦軟、硬體採購,其後續數年之維護服務之價格,建議納入採購標的一併考量分年編列預算支應,請 查照。說明:機關辦理電腦軟、硬體採購,如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護服務之必要者,其後續數年維護服務之價格,建議附於採購標的一併考量,例如納入評選項目之一,合併招標決標,以免造成得標廠商藉後續維護,以不合理之報價與機關議價,而機關迫於無其他選擇,致予廠商有賺取不當利益之機會。採購契約要項第54點規定併請查閱。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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