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釐清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之適用疑義,檢送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及一覽表各乙份
要旨
為釐清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之適用疑義,檢送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及一覽表各乙份
內容
主旨:為釐清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之適用疑義,檢送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及一覽表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茲就旨揭認定原則,摘要分述如下:一、異質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有關異質之定義及判定原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已有規定。二、異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之工程及非以現貨供應之財物採購,宜採異質最低標決標而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三、同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招標機關採購之標的物明確,例如工程採購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者;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均屬同質採購,應以最低標決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