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執行機關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可以正當理由不履行共同供應契約,但應先向中央信託局申請同意後,自行採購。
要旨
執行機關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可以正當理由不履行共同供應契約,但應先向中央信託局申請同意後,自行採購。
內容
主旨:檢送本(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召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暨本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研商會議」紀錄一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第二組、內政部社會司、內政部營建署、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觀光局、交通部公路局、國防部人力司、國防部軍醫局、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研究院、臺北巿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高雄巿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巿政府、國立臺灣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副本:本會企劃處、本會經濟及公共建設處、法規會、本會衛生福利處主任委員陳建年【附件】研商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暨本法施行細則條文會議紀錄(摘錄版)壹、 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貳、 地點:本會第一會議室參、 主席:鄭副主任委員天財肆、 討論(摘錄議題三關於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事宜) 議題三:另聯合採購以主計處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全國中小學校電腦採購為例,如某原住民學校之預算經費為新台幣五十萬元,該校之電腦採購究應由中央信託局採聯合採購或由該校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辦理? 決議:聯合採購電腦案係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辦理,執行機關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可以正當理由不履行共同供應契約,但應先向中央信託局申請同意後,自行採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