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並檢送「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要旨
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並檢送「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內容
主旨: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並檢送「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審議小組設置要點」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增列旨揭除名原則第1點第12款內容。二、為提升政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專業性及公正性,各機關於推薦專家學者納入政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時,請轉知受推薦者旨揭除名原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備註:一、本會95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4050號函修訂「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並停止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二、本會96年5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600224530號函訂定「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並將「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停止適用。上開作業要點業於108 年 10月2日修正。

